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 006939991/2015-00129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广东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 2015-04-30 |
| 名称: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文号: | 粤财工〔2015〕84号 | 发布日期: | 2015-04-30 |
| 主题词: |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5年修订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
广东省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企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下达项目计划;负责筛选项目建立项目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报年度总体计划、做好资金分配、下达项目计划等相关工作,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申报及评审工作,以及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落实因素法分配到地方的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负责组织当地项目评审、实施、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工作。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申报及评审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同级经信部门组织项目审核、申报、评审、验收(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的企业产品和项目:
1.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及其产业化和市场化。
2.支持产业链和产业基地、产业集群和产业联盟等平台建设。
3.支持先进技术应用、新产品推广、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等关键环节以及两化融合体系贯标工作。
(二)支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支持以下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平台项目:
1.对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建设。
2.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持作用的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3.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平台建设。
4.企业技术中心系统研发设施试验等综合性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资金限用于上述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
支持大型骨干企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建设完善企业中央研究院研发机构等。
(四)支持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重点支持区域品牌策划和设计、宣传和营销以及开展品牌专业知识和人才等培训。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内,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承担技术改造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并且有完备的立项或备案手续。
(二)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对象。支持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大型骨干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对象。支持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并列入我省重点支持目录的大型骨干企业等。
(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支持对象。支持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所在地满足以下条件的地方政府(不含地级以上市政府):
1.近三年区域内未出现重特大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信誉损害等事故;
2.区域内行业组织和骨干企业有参与区域品牌建设的积极性;
3.对区域品牌建设作出规划部署,成立相应机构,对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出台了支持主导产业和区域内企业发展和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
4.区域内主导产业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
(五)省委、省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项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企业转型升级重点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采取因素法、竞争性评审等方式进行分配,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可实行“预安排、后清算”制度,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将项目选定权下放至市县。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在未纳入项目库管理前,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备案。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及时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因素法编制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或对年度申报项目竞争性评审后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公示后下达并报备。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分配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依托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地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审核后将项目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参照各地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三条 采用因素法方式分配专项资金的,由各地按照省制定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和省下达的资金,组织申报、审核、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确定安排的项目联合报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采用因素法加竞争性评审相结合方式或竞争性评审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因素法安排额度,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安排数额等内容,依托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地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和资金安排数额(或因素法分配的申报额度),组织审核后将项目联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省属及中央统一驻粤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中央驻粤单位按申报通知要求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五条 各地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以及评审结果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 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
采用竞争性评审分配方式(含因素法加竞争性评审)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符合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采用因素法分配到各地的专项资金,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省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各地将评审、公示结果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通过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将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验收(完工评价)申请。市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完工评价),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78号)、《广东省省级促进大型骨干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436号)、《广东省省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4〕156号)同时废止。